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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治理法律制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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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形象权】

自然人的其他人体形象,以及其他视觉上能够辨别的个人身体标识,准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则。

【立法理由】

查形象权在有些国家立法确定为独立的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标表其人格特征的形象利益独占享有、使用以及获取相应利益的具体人格权,与肖像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不同,因而应设独立的人格权,与肖像权一道保护自然人人体标识利益。形象权的客体是形象利益,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人除面部形象之外的身体形象和自然人的整体形象,亦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种。形象权与肖像权保护的客体不同,但是保护方法相同,故在保护规则上,准用肖像权保护规则。

第二十四条【声音权】

自然人享有声音权。未经本人同意,禁止非法录制、歪曲、模仿、剪接他人的声音,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可以协议方式,准许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声音或者声音作品。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对同一部声音作品享有共同的支配权,适用本法第七条有关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规则。

【立法理由】

查声音权在美国受隐私权的保护,且有部分国家专门规定为独立权利,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声音利益,决定对自己的声音进行使用和处分的具体人格权,故本法规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声音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声音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声音和姓名、肖像一样,具有人格标识作用,且有艺术价值,不仅具有精神上的利益,更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声音权包括声音录制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处分专有权,体现了声音权的专属性,权利人可以录制、使用、处分自己的声音,任何人不得干涉且禁止他人非法录制、歪曲、模仿、剪接自己的声音。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声音使用权的,应当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并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对于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声音作品,享有声音利益准共有的支配权,依照人格利益准共有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