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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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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1]

摘要: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也是衡量一国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杆。中国经历了新旧破产法时代,在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就立法而言,企业破产立法不仅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制度,也更新了传统错误观念,发挥了破产立法的倒逼功效,但个人破产法的缺失等问题依然突出;在司法实践层面,破产审判工作进步显著,但遭遇的各种司法困境也折射了破产法本身及其配套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学术研究层面,大陆破产法学科一直面临着破产法的公法、私法属性和部门法定位的争论。破产法实则为综合性法学学科之一,迫切需要以问题为导向的跨部门法、跨学科研究来夯实理论基础并转变研究范式。

关键词:破产法 市场经济地位 司法困境 公私融合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破产制度既可以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又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是法治化市场退出的有效途径。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尤其强调要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关停并转,对“僵尸企业”采取资产重组、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处置。

“僵尸企业”处置为中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从机遇层面而言,企业破产法必将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破产制度的功能以及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都将在此过程中得到展现进而引起重视。从挑战层面分析,现行企业破产法存在天然的缺陷,尽管各地法院在积极探索、寻找对策,恐怕依然难以完全满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和破产法实施常态化的需要,再加上自立法以来就存在的种种对破产法的认识误区甚至是偏见如何在短时间内澄清或消除,都是“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