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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门法体系下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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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1]

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我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历史节点,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僵化固态的,它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服务于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需要,始终是一个富有弹性、开放和动态发展的有机体系。本次全国人大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部门法组成: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我国环境法被分割为几部分,一部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污染防治专门立法为主的法律归入行政法部门;另一部分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为主的法律则归入经济法部门;还有少量立法被归入社会法部门。这种分割环境法的思路与国际上环境法发展趋势明显不同,虽然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和现状,但也产生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一、当代环境资源一体化保护的趋势

总体上来看,世界上主要国家环境法的发展趋势都是由单一的污染防治或自然资源保护走向二者的结合,其原因是二者有着共同的理念,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个理念与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以及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理念有着明显的区别,诚然,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各部门法也要有所结合,但作为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是任何一个传统部门法所不可能代表和兼容的,环境法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的不可替代性已在上述国家的立法和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得到充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