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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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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效 丁霖[1]

摘要:绿色发展理念以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核心,正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当代化、具体化和中国化。绿色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优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同时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经历了萌芽、起步、发展和繁荣的探索,最终以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基本原则、若干制度和违法责任所构成的新型立法模式为实践。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进行立法调整的新模式,符合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 经济社会发展 环境保护 环境立法创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作为我国核心发展理念之一。现阶段,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2]而绿色发展理念则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指明了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方向。在提倡依法治国以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期,环境问题的治理、生态文明的建设都离不开绿色发展理念。那么绿色发展理念将如何指导我国环境立法,环境立法该如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本文拟讨论之。

一、绿色发展理念的形成与发展

笔者认为,绿色发展理念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为核心的一种新型发展思想。绿色发展理念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当代化、具体化和中国化。

绿色发展理念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思想基础,是当代语境下的可持续发展观。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所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3]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一条环境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发展道路,让人类可以持续进步到遥远的未来。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化石能源枯竭,而城市不断扩张、对能源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绿色发展理念的出现,有利于我们在环境与经济双重压力之下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4]因此,可以说,绿色发展理念是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冲突问题的思想智慧在当代的突出体现,是当代语境下的可持续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