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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修订与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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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霞 汪益 张蕊[1]

《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内的第一部法律,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没有文物保护法三十多年来的保驾护航,就不会有我国文物事业今天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文物工作从理念、对象到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面临重要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2012年4—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提出了将修订《文物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2015年12月28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对外公布并征求多方意见。那么,此次修订中所关注的重点都有哪些呢?未来《文物保护法》的发展方向又会是怎样的呢?

一、《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逐渐加强了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依据宪法,我国先后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部基本法律,并以此为中心进一步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众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分明、内容丰富,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遗产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受宪法保护的文化权益的集中表现,文化遗产法律体系却存在着基本法律偏少、效力层级偏低等以及同其他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衔接不够,甚至相互冲突等的不尽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