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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授权立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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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梦[1]

摘要:授权立法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自分权学说和制衡理论。明确授权立法的理论基础问题是深入研究中国授权立法相关问题的前提。中国的立法历史、现状与法律实践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语境中,有必要回顾中国授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授权立法经过初始、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之后逐步走向全面规范化。审视和发现授权立法存在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借鉴域外授权立法的相关经验,从法律规范、立法技术、监督机制和立法评估等方面找寻适合中国国情的授权立法制度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立法制度 授权立法 授权范围 授权监督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立法实现着数量激增和质量飞跃的双重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中,针对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解决不同地区发展过程中的差异问题,需要借助授权立法的力量。授权立法能够及时、专业并准确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滞后性的特点,同时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传承性,节约法律成本。鉴于此,本文将探究授权立法的理论基础,继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授权立法的发展历程,剖析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授权立法的现状,借鉴吸收相关经验,进一步寻找授权立法的完善路径。

一、授权立法的理论基础

明确授权立法的含义和范围,是深入研究授权立法相关问题的前置条件。授权立法,又叫委任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议(国)会的授权制定普遍性的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它又被称为次级立法,而议会立法则被称为一级立法。在有的国家中,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团体根据法律授权也享有委任立法权。”由此定义可以看出,授权立法既包括立法权的授予,也包括权力的授予。[2]立法权的授予和权力的授予的前提是受权主体本身没有立法权,通过授权获得立法权。例如,“现代立法机关常常把一些立法职能授予政府的行政机关、授予一个局或专业委员会,或授予国家最高行政官。此外,立法机关还可能将某些立法任务授予司法机关。”[3]这些受权主体本身没有相关事项的立法权,通过立法机关的授权才取得对具体事项的立法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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