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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的人大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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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启[1]

一、地方人大主导立法的依据

(一)地方人大立法权的来源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6条、第100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43条;《立法法》(2015年修订)第72条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享有地方立法权。具体而言,地方人大和其常委会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有权结合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只要保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即可。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由宪法赋予的,这为推进地方人大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的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地方立法人大主导作用的“应然性”分析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笔者认为,人大主导立法是应然的,必然能发挥好主导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人大是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人大是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且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牵制。例如掌握着所有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需要亲自行使所有权力,它可以将立法权留下来,行政权委托给由它产生的“一府”,司法权委托给由它产生的“两院”,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因此,我们可得出人大是居于更优越的地位的。[2]

其次,人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卢梭曾这样表达过:主权归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而创制法律;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宣告,凡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3]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所有具备选举资格的人民通过投票选举出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因此成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权机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