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有禄[1]
摘要: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化直接影响良法之形成,并有碍善治之推行。其表现形态各异,形成原因包括不正当的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驱动、政治经济体制机制的弊端、立法制度的缺陷、人大立法能力的不足及立法监督缺位等。破解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的措施应当包括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制、重视立法程序、强化立法监督等。
关键词:部门利益 地方保护主义 法律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然而,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化却直接影响着良法之形成,并有碍善治之推行。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强调,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但在党中央的重要文件中如此予以强调,则尚属首次。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其表现形态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探究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的破解之道。
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表现形态
(一)部门利益法律化的表现形态
部门利益法律化的表现形态在立法实践和立法文本中表现各异,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争权逐利型”“扩权设限型”及“推诿卸责型”三种类型,以下分述之。
1.争权逐利型
在绝大多数立法中都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配置,而各种权力的背后往往有部门利益蕴含其中。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力的归属和配置非常“在意”,尤其是对于审批权、发证权、管辖权、收费权、处罚权等能够体现和强化自身管理职能、甚至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力,极力予以争取。尤其是在一些经济立法中,不同部门之间围绕上述权力,针锋相对,“寸权不让”,而且往往是“久争难决”,无法协调,有时甚至因此而延缓了某些立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