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风景[1]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形成明显反差的是,理论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学术研究极为薄弱。不夸张地说,对该问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可以填补理论空白,进而推动实践创新及相关法律制度变革。(1)贯彻实施新《立法法》。2015年修改后《立法法》明确规定,发挥人大和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由人大来主导开展立法工作的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对此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能,有助于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保证全国性立法准确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将新《立法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国家立法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掌门人”。明确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权力界限,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对其职权予以准确把握与界定,有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