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1]
法律规范体系是第一个一级指标,考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是否达到了完备、科学、民主的程度。它包括立法完备性、立法科学性和立法民主性三个二级指标,它们是评估我国法律规范的三个重要标准。其中立法完备性是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的表现形式,是对法律规范体系形式的要求,立法科学性是对立法内容的要求,立法民主性是对立法过程的要求。
立法完备性指标。立法完备性是衡量法治体系有法可依程度的指标,通过法律体系完备性和立法机制完善性两个三级指标衡量,即考察在实体层面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在程序层面我国的立法机制是否完善。
法律体系完备性指标考察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以及在哪些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空白。具体而言,就是从专家角度,考察法律体系各个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程序法等的完备程度、有法可依的程度;从执业者的角度,考察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法可依的程度;从公众角度,考察法律是否存在该管的不管或法律管得太宽的问题。
立法机制完善性指标考察我国现有的立法机制是否能够保证法律的立改废释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适应。核心内容有两项:立法机制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机制的完善程度;是否能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适时变化。
立法科学性指标。立法科学性反映立法符合实际的程度,包括立法符合实际程度和立法合理公正程度两个三级指标,即考察我国的立法工作在实体层面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在程序层面是否合理公正。
立法符合实际程度指标反映立法在多大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相符。
立法合理公正程度指标反映立法是否公正、合理,与人们的公正观念在多大程度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