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长期以来,“翻译文学”是被视为“外国文学”的。这种观念处处有所表现。例如,在出版方面,北京有一家专门的出版社,名称为“外国文学出版社”,而它出版的全都是翻译家的翻译文学;《全国总书目》中把我国出版的翻译文学作品归在“外国文学”的名目之下;在许多书店的书架上,写明“外国文学”的那些专架上摆放的,并不是从外国引进的原本的外国文学版本作品,而是我们的翻译文学作品;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设立至今已进行了六届的“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图书奖”及“国家图书奖”的“外国文学类”,实际上奖励的是“翻译文学”而非“外国文学”。在大学中文系或文学院的课程中,有一门重要的基础必修课,一直被称为“外国文学”或“外国文学史”,相关的教研室也长期被称之为“外国文学教研室”,相关的教材也以《外国文学史》《外国文学简编》之类为书名,可是实际上讲授的内容却不是外国文学,教师用中文讲述,要求学生阅读的也都是翻译文学的文本。似这样将“外国文学”与“翻译文学”混为一谈,已经造成了教学与研究上的许多不便乃至混乱。例如,大学中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外国文学”与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外国文学”有什么不同?设在中文专业的“外国文学”既然不属于“中国文学”的范畴,那为什么要开设这门课?实际上,即使这门课一直在开设着,人们也多认为这个“外国文学”不是核心课程,而是“边缘课程”,因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实际上,区分“翻译文学”与“外国文学”的不同,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两者的差异甚至一望可知——“外国文学”是外国作家用本民族的语言创作的主要供本民族读者阅读的作品文本,“翻译文学”是翻译家由原语转换为译语的主要供译入语读者群阅读的文本——只是在“翻译文学”作为一种本体概念没有确立的时候,人们只能习惯性地将“来自外国的文学”或“译自外国的文学”称为“外国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