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创新研究.2018年全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研究会论文集

二、高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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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主体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文此后简称其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这个规定中,“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采购人委托验收方进行验收,二是委托其采购的代理机构本身有验收的责任。法律上对验收主体的规定比较模糊,也没有验收细则,导致验收主体不够明确,验收程序、标准不明确,未区分“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的关系,未制定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衡制度。

(二)履约验收观念淡薄,验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高校作为政府采购的特殊实践者,采购工作的深度仅停留在采购的过程与细节上,对履约验收环节没有足够的重视,重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订,轻履约验收的现象普遍存在,采购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使用单位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政府采购法》对有关验收做出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高校内部的验收工作由不同部门负责,如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等项目的验收,图书馆负责图书类项目的验收,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新建、修缮类项目的验收等。在实际工作中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比较有效、实用的验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即便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更多的精力花费在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的争议上,相互推卸责任,对验收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