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验收主体,成立专门的验收机构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但法律中没有规定验收过程中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回避,如果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参与验收,那么政府采购链条是不完整的。
实践中,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合同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介入项目的验收环节。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已成为“惯例”,采购人既是合同的主体和最终使用者,也是履约验收的主体,这样容易造成验收流于形式或者被供应商主导。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缺点:一是采购人缺少专业能力和专业设备,不能做到有效验收;二是采购人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实际使用者、验收者,可以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或减少供应数量,造成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所以,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应引入第三方,比如在资产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验收机构,由验收机构组织协调验收工作,聘请专家验收,根据不同验收标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在技术质量验收环节选择所需要的技术人员,避免验收环节形成“真空”隐患,对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存档,以便为以后的查证提供真实数据。
第三方不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验收,并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准确和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采购、验收、使用和付款四权分离,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体现政府采购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