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30105/T3—2015
(杭州市拱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0月8日发布,2014年11月8日实施)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文化志愿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组织、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管理要求、服务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拱墅区文化志愿服务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 3301/T 0138—2015 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范
杭州市人大常务会(2003年)第17号公告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文化志愿者
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自愿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公益文化活动,无偿为社会提供非营利性、非职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人。
文化团体志愿者
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提供无偿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组织。
文化志愿服务
是指文化志愿者及其组织自愿、无偿地从事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管理组织
总则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实行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和使用,倡导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区、街道设置文化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管理职责
区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区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制订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规划以及计划;
开展文化志愿者招募、审核、登记、注册、发证、建档、考核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