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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2 文化志愿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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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30105/T3—2015

(杭州市拱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0月8日发布,2014年11月8日实施)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文化志愿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组织、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管理要求、服务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拱墅区文化志愿服务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 3301/T 0138—2015 志愿服务组织管理规范

杭州市人大常务会(2003年)第17号公告 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文化志愿者

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自愿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公益文化活动,无偿为社会提供非营利性、非职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人。

文化团体志愿者

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提供无偿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组织。

文化志愿服务

是指文化志愿者及其组织自愿、无偿地从事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是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管理组织

总则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实行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和使用,倡导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区、街道设置文化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管理职责

区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区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制订文化志愿服务活动规划以及计划;

开展文化志愿者招募、审核、登记、注册、发证、建档、考核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