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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1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使用“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和“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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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共函〔2014〕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文化部于3月下旬发布了“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发布内容见2014年3月26日中国文化报头版)和“文化志愿者注册服务证”式样,并从2014年开始在“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和“大地情深”——国家艺术院团志愿服务走基层两项示范活动以及全国各地各类文化志愿者主题活动中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

(一)标识寓意

“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简称标识)名为“绽放之时”,整体造型是一朵盛开的花朵,由5个变形的“文”字相互连接构成,融合了汉字、心形和中国结等元素,寓意文化志愿者心手相连,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让幸福之花绽放在祖国的每一个角落。

(二)使用方法

在符合《“中国文化志愿者”标识使用技术规范》(见附件)的前提下,各地文化志愿服务机构可将机构名称与标识进行组合设计,应用于机构网站、牌匾、旗帜等标志性位置;可将标识应用于日常开展的活动中,包括奖牌、证书、服饰、胸章、文件资料、纪念品及宣传品等。

(三)推行要求

1.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标识推行使用过程中要主动维护其庄重性和严肃性。

2.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公共文化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宣传工作计划广泛开展有关宣传活动,弘扬标识内涵精神,形成有利于标识推广使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