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由阵地服务、流动服务及数字化服务组成。而数字化服务是当下文化馆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要手段。从实际工作看,目前我国多数文化馆还没有网站、数字化服务室或电子阅览室,相对落后于公共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文化部在2011年第三次评估定级时把文化馆的数字化、网络化列入评估标准,在全国示范区建设的“创建标准”中第一次提出“数字化文化馆”的概念,“十二五”规划把文化馆的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纳入其中。文化馆的数字化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阵地,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数字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是依托互联网这个广阔的网络平台而构建,表现在数字化、网络化、虚拟化,突破时空和区域限制,经多种网络通道,以广大群众为服务终端的公共文化服务,达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对受众体的最大覆盖。
我国对文化馆评估的工作始于2003年,各级文化馆(按行政层级相应称为省级馆、副省级馆、地市级馆、县级馆)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评估标准以及评估细则为依据,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用的作用,促进文化馆事业科学发展,按照要求每4年进行一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
文化部于2015年度启动了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本次评估项目和标准体现了对文化馆数字文化服务能力的重视:把“具备数字服务能力”作为一级、二级、三级文化馆必备条件之一;在“设备”评估项目中大幅提高数字化设备的分值;在数字化服务内容方面的分值也有一定提升(详见表7-4、表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