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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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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概念

1.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2.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是指通过标准化的技术手段,引入标准化的方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和均等化而开展的工作。通过设定具体的标准,各级政府明确与自身职责相应的服务,确定应提供何种内容,提供到何种程度,达到何种标准,从而建立制度化的约束,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最佳秩序和最佳效能。

二、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的发展

近年来,在文化行业标准化方面,文化部于2007年制定了《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对文化领域标准化工作提出了要求。2007年以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先后启动了包括南京市江宁区、杭州市上城区、安徽省广德县、山东省济南市等在内的80多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探索以标准化手段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我国自实施“十一五”规划以来,文化行业共获批国家标准立项31项,文化部发布实施行业标准23项,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74号)、《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 28220—2011)等国家标准。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明确了我国公民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及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等国家基本标准,并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