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概念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是体现基本权益、政府职责、地方特色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标准,内容涵盖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布局基本标准、产品及资源配置基本标准、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基本标准等。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目标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目标是实现均等化。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文化发展失衡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地区间公共文化的投入差异非常明显。因此有必要通过划定国家基本保障标准,来“熨平”地区间的差异鸿沟。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社会阶层的分化,需要对外来务工群体加大文化扶助力度,确保其都能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进而实现人群均等。还有,我国长期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依然存在较大差距,也需要通过设定基本保障标准和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城乡间的均等。
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核心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核心是起点均等。作为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的出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社会成员公平享有文化权利、使用文化资源、享受文化服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如果把均等化分为起点、过程、结果三部分,那么保障标准强调的是起点均等,也就是人人享有相同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机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对于政府而言,其职责便是通过出台和实施保障标准,促成全体公民能够公平均等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并借由机会的均等保证起点的公平。必须指出的是,文化消费是一种选择性消费,保障标准并非指向每个公民最终享有公共文化服务“量”和“质”的平均,保障标准并不排斥文化享有的自由选择和多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