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制定原则
1.统筹安排,保障底线
标准要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同一性,在加强内容引导、协调推进方面做出规定。坚持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维护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文化发展机会,努力缩小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的差距。
2.需求导向,因地制宜
制定标准的依据是广大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各地公共文化部门的服务能力。从国情、省情出发,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明确各级政府保障责任。国家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由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短时间内难以达到相关标准的省份,可以借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其实现。
3.公开透明,简单易行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是面向公众的服务承诺,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发布后要广泛宣传,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公众满意度。同时,为了便于政府及公共文化部门根据标准开展服务,便于公众参与监督服务,标准内容应做到简洁明了,便于操作。
4.提升效能,完善监督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定标准要试点验证,让最佳的操作规范能接受实践检验并不断改善。标准制定应该考虑便于工作实施时效能的提升,提高资金、设施、人力、物力的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对标准执行的考核评估体系,确保标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的内容
当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关键是确定服务的优先顺序和重点领域,其基本依据在于社会需求、服务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主要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基本设施、经费和人员保障三大类,指标细化、文字简明、语言通俗,便于群众阅读理解,同时也便于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明确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