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孤、老、病、残、幼、贫、困等人员组成的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因为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性别歧视、疾病等沦为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难民、外来移民,由于经济结构、社会转型、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原因带来社会分层、人群分化而产生的低收入人群。显然,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原因,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拉平所有经济利益差异、消灭一切社会差别,消除弱势群体的存在。但是,基于对人权保护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尊重,创造条件,保护弱势群体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乃至更丰厚的社会福利,以改善弱势群体生存状态,是伸张公平正义、保障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重要表征和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诸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残废者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宣言》中,也都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以适度的政策倾斜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当然,由于国家财政实力及其他公共资源限制等原因,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需要根据公共需求的轻重缓急,确立重点人群和先后顺序。
由于文化的特殊作用,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保障其文化权益保障,不仅可以维护其基本尊严(或体面),提高其生存幸福感,更有助于他们提高素质,走出生存困境,摆脱弱势地位,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文化权益的保障对弱势群体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一贯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的推进,弱势群体文化权益保护力度更是大大加强。本节即结合我国国情,就现阶段特别需要加强的农民、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城市低收入人群等几大群体的文化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讨论。考虑到老年人、妇女的文化权益保障问题,随着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在全国的实施,基本公共文化消费已经实现了“零门槛”,老年人、妇女实际上也已经成为目前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受众,文化权益保护的通道较为顺畅,本节不作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