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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与公共服务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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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总称。它是由以政府机关为主的公共部门生产的、供全社会所有公民共同消费、平等享受的社会产品。公共服务的目标是平等地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基本生活问题,平等地改善公民的生活状况、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造就精神心理健康且有能力的公民。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公共服务

从广义而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存在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公共服务是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各种干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基本依据是:政府要顺应市场,为各类产权主体实施平等的法律保护、提供无歧视的公共服务、进行无差别的公共管理、履行有效的市场监管职能;在市场有缺陷的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政府要弥补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它毕竟是一种把外部强制减少至最低限度的一种机制,因而,单纯的市场机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或缺陷,也就是存在着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外部条件的某种限制,而使得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把资源配置到最佳的状态。如单纯的市场调节会导致收入分配中的严重两极分化并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市场不能自动地给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市场失灵的存在,决定了单纯的市场调节难以保证资源配置的合理化,也难以保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就决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用的范围和内容。也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引起了政府干预,因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市场失灵作为确立政府职能的基本前提。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些经济学家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的角度来定义公共服务,如Paul A.Grout和Margaret Stevens指出:“公共服务是指给公众提供具有如下特征的任何一种服务:在这些服务的提供中存在着潜在的、严重的市场失灵,这说明了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政府干预的方式包括生产、资助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