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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与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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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权利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

在人权的历史演变中,人们力求实现人类的人格完整、自由和平等。经过近几个世纪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关于人权与人权保护的国际规范体系。文化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人人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的权利;作者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自由等(参见本书第二章)。

有人享受权利就要求有人承担责任,公民的权利规定了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实现公共服务权利是政府的首要责任。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包括如下内容:政府要尊重公民的公共服务权利,尊重个人拥有的资源、个人寻找工作的自由、采取必要行动和利用必要资源的自由;政府要保护公民的公共服务权利,防止公民的自由受到侵害;政府要通过促进和直接提供权利的方式实现公民的公共服务权利,如社会救济、义务教育、公共文化服务等,从而逐步达到公民公共服务权利的充分实现。就文化领域而言,政府则应该根据公民文化权利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文化服务,逐步推动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

实现文化权利,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产品、服务及保障措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指出,要确保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世界各国在确保文化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促进文化发展和大众的文化参与;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文化服务的数量的增长与人们更便捷地接触文化,如出版更多的书、建立更多的图书馆与博物馆、拥有更多的电视机、发行更多的报纸杂志等;促进文化多样化与文化自由,促进文化认同;国家有义务尊重个人主张和发展其所喜欢的文化,包括语言、宗教、传统和习惯的权利;保护和展示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艺术创造与表演自由,确保个人自由创作文化产品的权利,以及所有人通过博物馆、音乐会、剧院、图书馆等自由地利用这些作品的权利;促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专业教育等;国家应提供人们享有的参与文化的权利的条件,包括建立或保留促进大众参与的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电影院以及传统艺术机构的设施,以及采取措施保护、发展和传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