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现代政策形态,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在内的公共文化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分析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必须先对公共政策及公共文化政策等基本概念有所了解。
一、公共文化政策
(一)“政策”与“公共政策”
中国古代,并没有“政策”这一固定词组,只有“政”与“策”,是指治理国家、规范民众的谋略或规定。[1]到近代,中国人才开始使用“政策”一词。[2]英文中,“policy”(政策)一词源自“politics”(政治),指政府、政党等为完成特定目标所采取的计划、措施。[3]一般认为“政策”可泛指国家、政府等社会权威组织或其他机构、企业乃至个人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的策略、计划、办法及其活动或执行过程。制定政策的原意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公共政策”与“政策”有所不同,传统的“政策”概念,可在广义上被理解为“在某一特定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的有计划的活动过程”。[4]政策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团体、企业、政党等。近代以来使用的“政策”,其实大多是一种“政党政策”,如《辞海》中对“政策”的定义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而我们所说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则是具有“公共性”的政策。
根据陈振明等学者的总结,“公共政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公共政策由特定的主体,即由国家或政府、执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所制定和执行,政策体现了上述主体的意志,与个人、企业等做出的决定不同,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第二,公共政策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要实现特定的目标或目的,具有明确的方向性。第三,公共政策表现为由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动过程,是政府为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及调整相关利益关系而采取的政治行动过程。第四,公共政策是一种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政策总有具体的作用对象或客体,它规定对象应该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规定哪些行为受鼓励,哪些行为被禁止。政策规定常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5]总之,公共政策是政府有选择的管理行为、体现了明确的政治价值取向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具有权威的地位及普遍的效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