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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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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如同其他公共政策一样,也有“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所谓“元政策”也称“总体政策”“总政策”,是用于指导和规范政府政策行为的一套理论、方针或原则,是政策体系中具有统摄性的政策,对其他各项政策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是其他各项政策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所谓“基本政策”即元政策的方针、原则、内容在不同政策方向上的展开、体现,是政策系统的延展。所谓“具体政策”,则是基本政策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的政策。

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是我国公共文化政策的重要组成,可视为我国公共文化政策的基本政策及其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展开与具体化。要分析公共文化服务政策,首先需要对我国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和基本政策有所了解。

一、我国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和基本政策

(一)我国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文化问题的相关条款,是我国公共文化政策的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文化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