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是国家文化制度的组成部分,受国家文化政策类型及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等高层级级制度的制约,并有自己丰富的内容。
一、文化政策的类型
所谓政策类型,是对不同政策的总体特征的概括。考察世界各国的文化政策实践,可以从不同角度总结出不同的类型,它们体现了不同文化政策及其约束之下建立的文化制度特征,为我们把握并认识不同的文化制度安排提供了一个宏观视角。
我国大陆学者林国良按照政府在文化管理中的作用大小,将文化行政管理和文化政策模式分为“强调控型”和“弱调控型”:(1)强调控型(也称多元复合型):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是最早设立中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对国家的文化发展采取大力度的政府干预,文化事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其特点是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乃至国家指导计划等手段,通过较强的综合调控影响社会文化生活。(2)弱调控型: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至今没有中央级的文化行政部门,仅设立国家艺术理事会对非营利的高雅艺术及人文社科研究进行有限的资助。其特点是政府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只在某些领域进行有限的干预,政府意志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影响较弱。[1]此外,孙萍等则从政府、市场、社会对文化政策的影响程度,将文化政策模式归结为以下四种模式:国家计划模式——典型的代表是苏联的文化政策;政府主导模式——典型的代表是韩国的文化政策;市场调节模式——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的文化政策;多元复合模式——英、法等欧洲国家的文化政策。[2]
在本书中,我们比较倾向于香港学者陈云对政策模式的总结性划分。他指出,现代公共文化政策可以按照政府干预公共文化的意志准备(干预与否),以及干预资源的使用手法(积极或消极干预),分为三种比较成熟的类型:(1)限定式的政策或措施(Prescriptive Policies)——它带有全权主义色彩,一般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的是要定义(文化)艺术的范畴,控制(文化)艺术创作和展示的所有形式。这是积极干预型的文化政策。(2)描述式的政策或措施(Descriptive Policies)——它不设定具体的目标,不对(文化)艺术下定义,容许多元看法;主要透过“共识”(common sence)来维持资源的分配,支援艺术的运作系统公开而具有问责性。控制权按科层分配,权责分明。这种艺术政策常见于高度开发、公权彰显的现代化理性社会。这是积极不干预型的文化政策。(3)回应式的政策或措施(Reactive Policies)——政府设立一些被动式的、回应市场需求的机制,当艺术家有要求时,才给予帮助或咨询,以支持行动与短期资助计划为主,双方无强迫性的义务。此外,政府也以保障表达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的法律,消除危害艺术创作的事物(如政治审查)。这是消极不干预型的文化政策。换言之,公共文化政策从总体上说可分为“积极干预”“积极不干预”和“消极不干预”三种主要类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