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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供给的执行主体——文化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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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类别及其特性,我国履行政府职责,兴办了大量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以承担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供给职能,事业单位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执行、实施主体,为社会直接提供了各类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

一、文化事业单位的兴办及其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履行

“事业”通常指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性活动,也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以区别于“企业”)。[1]“单位”,是对中国社会微观组织机构的总称,以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计算,中国的单位包括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四种。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组织,据有关学者研究,“事业单位”这一概念大约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是在我国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对非政府机关、企业组织、群众团体的社会公共服务型事业组织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名称。[2]1963年,《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将国家编制划分为行政、事业和企业三种,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内开支的单位均为事业单位编制”。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中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项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义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3]1998年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将事业单位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的部门和单位,例如学校、医院、演艺团体、研究机构等。[4]我国也将社会组织正式划分为:国家机关、军队组织、政党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六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