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有必要进行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并不断提高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保障必要的财政资金供给。此外,政府还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公共文化投入的界定及原则
公共财政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或者说公共文化服务支出应该纳入公共支出范围的依据,来源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支出理论;二是公共支出发展历史提供的实践经验。
(一)公共支出与公共文化支出
1.公共支出
公共服务是有价值的公共产品,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会产生“市场失灵”现象,这决定了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不可能通过市场由私人企业来负责,只能由政府负责,纳入公共支出范畴,由公共财政[1]投入来予以保障。换言之,公共支出指的就是公共机构通过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公共支出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具体体现。
公共支出总的来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用于提供市场完全不能提供的纯公共产品,如安全、法律秩序等;另一类是提供准公共产品,即市场虽能提供一定数量,但是往往供给不足,如教育、对贫困者的救济、对高雅艺术团体的扶持等。就其本质而言,公共支出反映了政府的政策选择,是政府职能行为的成本。因此,公共支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共支出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收入;(2)公共支出的主体是公共部门;(3)公共支出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4)公共支出具有非市场营利性(即不能用于市场营利);(5)公共支出具有一定的生产性(典型的如公共支出用于兴建国有化的铁路运输等行业时,就具有一定的生产性)。[2]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税收和公共支出上。公共支出的数额和范围,反映了政府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模和深度,也反映了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