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推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阵地,是公共文化事业中最具有公益性、大众性的基础设施,也是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和“硬性”制约条件,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依据和模式
(一)公共文化设施
文化设施种类很多,按照文化设施投资主体和服务目的不同,文化设施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益性非营利型;一种是经营性营利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多提供纯公共产品(服务)或准公共产品(服务),多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或资助非营利机构)建设,基本是免费或低价向公众提供服务,如公共图书馆、公益性社区服务中心等。后者则是一般商品,多由社会企业或私人投资兴建,需要有条件付费,按市场规则使用,如电影院、书店、游乐场等。根据我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1]
公共文化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大众性,是影响公众文化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都很重视。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文化在当代国际竞争、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提升中重要地位的日益凸显,世界范围都出现了博物馆、文化艺术中心、影剧院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各国高度重视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很多城市都在城市的中心位置、黄金地段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大型文化设施,如纽约的林肯中心、维也纳的博物馆区、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阿姆斯特丹的博物馆广场等,有的甚至成为地标性建筑。多数国家也将完善基层文化设施作为政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努力形成体系健全、覆盖面广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发达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艺术馆、影剧院、科技馆、社区公共文化中心,以及各级各类业余文体培训、娱乐、旅游、休闲场所,往往成为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体现着国家的文化形象,是城市文明、社会繁荣的象征,也是开展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