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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出的背景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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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提出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

以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为主要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基本国策,可追溯至198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宪法》中关于文化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上述两个条款,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依据。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多项政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获得高度重视,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建设**。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并鼓励它们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各类群众文化”。这时,虽尚未出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字样,但是,已经初步表达了国家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取向。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第一次出现了“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政策表述。在这一表述中,相对于较为抽象的“文化事业”,“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显然是更为具体、清晰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