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文化服务最早可以追溯到1902年英国颁布的教育法案,其中规定了小学生课程中要纳入参观博物馆的项目。[1]然而,直到“二战”结束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才全面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开始由传统走向现代,并带来了公共文化服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为更好地了解其发展情况,首先,有必要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概念、制度演变和基本理念作一个简要的分析和梳理。
一、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一般认识
虽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在我国文化事业改革开放进程中提出的,国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政策性语汇[2],但是,我们可以从公共领域、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等术语来探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观念。
首先,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空间处于现代公共领域。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曾经考察了西方社会现代公共领域的出现和转型。他指出,公共领域是一个与私人领域相对的社会空间,现代公共领域是通过文学等活动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的转型而生成的,其基础是清晰的产权制度下私人领域的确立,带来了“公”与“私”的划分。[3]一般意义上代表多数人的,或关系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概念大约在17、18世纪的欧洲发达国家才逐渐形成。根据哈贝马斯的分析,有了真正的(受法律保护的)“私”才有真正的(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公”。只有在市场经济及清晰的产权制度下,在“私人领域”之中才区分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出现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划分,诞生了公共领域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4]之后,随着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的区分,管理公共事务才成为一种公共需求。换言之,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随着“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的出现,公共需求才得以凸显,“如何管理自己、如何被管、如何管别人、谁可以管理民众、如何成为最佳的管理人选”,也就是所谓“治理性”的问题才得以提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