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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五”时期实施的重大文化惠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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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播电视“村村通”及直播卫星公共服务

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简称“村村通”工程,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启动,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实施。实施该工程的目的是,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水平和质量,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

2000年9月,为重点解决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问题,“村村通”工程先行启动了“西新工程”。“西新工程”的实施范围最终包括了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4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4省的藏区,以及福建、浙江、广西、海南和吉林延边部分地区,涵盖国土面积超过498万平方千米。

1998年到2005年,是“村村通”工程第一轮实施期。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巩固行政村“村村通”的基础上,自2004年7月起,稳步推进新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作。2004年和2005年,重点解决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收听不到广播、收看不到电视的问题。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地区给予必要支持。截至2005年年底,“村村通”工程国家投入建设资金34.4亿元,运行维护费0.4亿元,完成了11.7万个已通电行政村、10万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建设任务,修复了1.5万个“返盲”行政村“村村通”工程,解决了近1亿农民听广播、看电视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被列入农村文化建设重点工程。《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程目标任务是,推进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充分利用无线、卫星、有线、微波等多种手段,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与此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年底,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手段,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该文件明确了实施“村村通”工程的经费保障机制。工程建设资金,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给予一定补助。工程完成后的日常管理维护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的日常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转播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西新工程”范围的新疆、内蒙古、宁夏几个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