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馆、青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是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承载体”,是面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资源与服务的重要阵地,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硬件”。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确立规范标准,旨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有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的规范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二是国务院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主要是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两大系列;三是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形式发布的设施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是截至目前我国有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最高层级的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筑物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以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主要用于规范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投资审批,起到保障与规范作用。这类标准规范虽然冠名为“标准”或“指标”,但它们既不是工程技术标准,也不是项目施工标准,没有纳入国家标准化范畴,不是强制执行的技术或质量标准,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