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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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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划,应遵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既要考虑单项设施建设用地规模的需要,也要通盘规划,预留整个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目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另外,《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已经完成初稿。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均是文化部,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前者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者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这两项建设用地指标,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用地选址和总平面规划设计时确定所需用地面积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和审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也是编制城市规划时确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工程,其他级别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