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设施建设的随意性和地区差异的问题;公共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或长期缺失的问题;建筑功能不完善、内容单一、缺少活动场所的问题;公共文化设施成为“形象工程”,忽视了内在的功能需求,导致低效使用土地与建筑的问题;建设年代较早的公共文化设施功能落后、规模不足的问题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达到合理与节约投资的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了相关的建设标准。
目前,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已经制定完成并开始实施的有《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档案馆建设标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博物馆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剧场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也正在酝酿中。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文化馆建设标准》(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主编部门是文化部,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三项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三项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贯彻实施《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是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优质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前提,也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