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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的构成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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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是指政府主导的、主要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公共文化的目标是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具体任务是解决老百姓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活动的问题。公共文化以体现基本性、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为主要特点,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

政策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党政机关制定的规定、办法、准则、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的战略任务,其中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的就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相对于文化建设的其他方面来说,公共文化的持续稳定发展依靠市场驱动、产业驱动、利益驱动的特点不明显,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强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从业人员来说,熟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提高公共文化建设、管理和运行的法制化水平,是提升自身素质的重要方面。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层级构成:

(一)国家法律

法律是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专门或主要用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各类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法规的名称主要有“条例”“规定”和“办法”。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在宪法、法律之下,其他各种形式的规章政策之上。在现行的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中,行政法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规范公共文化的行政法规,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二是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行政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