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总体格局相比,文化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公共文化法制建设尤其薄弱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在2011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0年年底,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与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然而,目前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即便在广义的“文化”范畴内,效力级别属于国家法律的也只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寥寥几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在“大文化”的范畴内大约有30多件,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外,大多是有关出版、演出、广播、电视、互联网、著作权等方面的,与公共文化相关度不高。至于专门规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目前尚属空白;地方性法规虽有,但为数不多。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公共文化事业还处于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团体和行业规定行事的层次,还没有走上法制化轨道。加快文化立法,特别是加快公共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是未来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公共文化涉及的各领域的政策法规建设发展不平衡
总体而言,公共图书馆领域相对完善,博物馆次之,文化馆(站)最为薄弱。目前,公共图书馆领域政策法规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公共图书馆法》是国家法律,立法进程于2008年启动,目前制定工作在正常推进。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法规和规章已经有十多件。公共图书馆的设施建设、公众服务、行业自律都已经有了基本的规范,业务工作和数字化建设的标准规范已经出台了一批。博物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开始出现,但数量还有限,仅见于北京市。作为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博物馆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博物馆建设标准》等都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地方性的博物馆服务标准已在一些地区开始试行,如北京市文物局于2011年开始试行《北京地区博物馆接待服务标准及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文物局于2012年开始试行《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等。从目前的态势看,博物馆领域的法制建设近年来会有突破。文化馆领域目前最高层级的管理规范是1992年文化部发布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今天看,其内容已经基本过时,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文化馆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不多,仅见《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出台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管理规范目前最高层级的是2009年文化部发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文化馆的服务规范,目前只有少数几种层级较低的地方性政府部门规章,如安徽省文化厅发布的《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等。文化馆的业务规范、数字化建设标准目前基本上是空白。未来公共文化主要部门建设、运行、服务的政策法规建设,重点应是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