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生学习、独立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公共图书馆是开展教育、传播文化和提供信息的有力工具,也是丰富人民大众的精神生活的重要工具。
(一)政策法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制定和修订发展图书馆事业的专门政策,对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如1955年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图书馆工作的指示》,1957年国务院第57次会议批准通过《全国图书协调方案》等。改革开放以来,涉及或专门为公共图书馆制定的各种法规、章程、文件主要有: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发展各类型的图书馆,组成为科学研究和大众服务的图书馆网”;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0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23次会议通过《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1982年,文化部制定《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报告》等。
1982年文化部制定、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是改革开放后指导省级图书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省级图书馆的性质、方针和任务;指出省级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图书阅读和知识咨询服务的学术性机构,也是全省的藏书、图书目录、协作和协调及业务研究、交流的中心。省级图书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外为中用”的方针,主要工作任务有6项,其中心是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