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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馆(站)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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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站)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特有的公共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其主要职能为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其主要任务包括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队、指导下一级文化馆开展基层文化工作、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等。

目前我国文化馆性质的机构称谓不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政府设立的,一般称为群众艺术馆或艺术馆;由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一级政府设立的,一般称为文化馆;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称为乡镇(社区)综合文化站。

(一)文化馆的运营管理规范

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颁发了《文化馆工作条例》,就文化馆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收集、整理民间文化为文化馆的工作内容之一。1981年,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取代《文化馆工作条例》,就文化馆的性质、方针、服务对象、工作任务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992年,文化部下发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对文化馆的性质、职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指出文化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培训队伍建设、艺术创作和辅导,以及民间文化的收集、整理。

伴随着公共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目前,文化部正在制定《文化馆管理办法》。讨论稿中把文化馆的主要职能规范为八大方面:(1)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2)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3)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4)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5)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6)指导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为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培训人员,并向下一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7)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8)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在服务规范方面,要求各级文化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在开放时间方面,要求与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文化馆的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