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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物馆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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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的博物馆、纪念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策法规演变历程

1979年,国家文物局颁布了《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把省级博物馆定位为由国家举办的地方性综合性或专门性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该条例对藏品的征集保管与陈列展示、群众工作与科学研究、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等做了规范和要求。其他馆可以参照执行。

1985年1月,文化部颁发了《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这是一个指导革命纪念馆实现管理科学化、工作制度化的法规性文件。该条例明确“各类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物并依托于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对革命纪念馆的各项业务工作、领导体制、工作人员、经费等做了具体规定。

随着博物馆事业的迅速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2005年12月,文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布了《博物馆管理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相比,《博物馆管理办法》有许多新内容和新特点,如规范对象扩大至所有博物馆,既包括国有博物馆,也包括非国有博物馆;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在开放服务上,要求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特别是对开放时间做了硬性规定,要求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不少于8个月,并且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