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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要政策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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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1]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