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文化政策法规解读

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字体:16+-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面向社会免费开放和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安全、卫生等责任重大,在运营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卫生、节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在安全方面,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排查各种安全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中的很多重点防火单位设施建筑和设备老化严重,存在着火灾隐患,尤其是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共享工程等在提供互联网服务时,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执行。特别是在满足未成年人网络文化需求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教师与家长参与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在举办群众文化活动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预计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举办。

在卫生方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并对卫生做了要求:配备机械通风装置(馆舍使用面积超过300平方米);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