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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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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中的著作权问题有特殊性: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政府举办的公共机构,需要模范地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又是一个体现著作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的主要机构,各著作权法中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形式对权利的限制,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中都有集中的体现。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

公共文化服务中有大量的信息、知识方面的传播内容,特别像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除了提供传统的文献借阅服务之外,还有大量的数字网络信息传递、借阅等新型服务,这就涉及知识产权。因此,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要求。如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服务时,还应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具体规定。如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公开的政务信息时,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是一对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权利与促进传播并重。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严密,在促进信息知识传播方面已经构筑了越来越多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信息的自由传播。国内外有识之士和相关团体不断呼吁在公益性文化服务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提供宽松的环境,允许更广的合理使用范围,提供更多的法定许可情形。如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图联”)在2000年发布了《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认为“著作权法强烈地影响了图书馆的大部分工作,它影响了图书馆能够提供给用户的服务和获取著作权作品的条件,它影响了图书馆履行信息领航员职能的方式,以及采取何种有效的存储和保存活动”。国际图联坚持,“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及诸如教育和研究等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允许图书馆和公民可以无偿地获取和使用信息”。2002年,值国际图联成立75周年之际,国际图联公开发布了《关于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宣告:“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中国图书馆学会是由中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及相关工作者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作为国际图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它也是参与实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力量之一。2005年,中国图书馆学会也公开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表达了中国图书馆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原则与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