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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要政策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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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市、县级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1]

省、市、县级图书馆定级必备条件

一级图书馆

省级

1.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图书馆不低于2万平方米;

2.财政拨款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图书馆不低于1600万元;

3.图书年入藏数量不低于30000种;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图书馆不低于20000种;

4.免费开放得分为满分;

5.书刊文献年外借册次不低于50万册;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图书馆不低于35万册;

6.现代化技术条件、数字资源服务两项得分不低于95分;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图书馆不少于85分;

7.重点文化工程得分不低于130分;

8.读者满意率不低于16分。

市级

1.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

直辖市的区图书馆不低于6000平方米;

2.财政拨款总额不低于450万元;

3.图书年入藏数量不低于5000种;

4.免费开放得分为满分;

5.书刊文献年外借册次不低于20万册;

6.重点文化工程得分不低于120分;

7.读者满意率不低于16分。

县级

1.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城市的区图书馆不低于1500平方米;

2.财政拨款总额不低于90万元;

3.图书年入藏数量不低于2000种;

4.免费开放得分为满分;

5.书刊文献年外借册次不低于6万册;

6.重点文化工程得分不低于70分;

7.读者满意率不低于24分。

二级图书馆

省级

1.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5万平方米;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图书馆不低于1.5万平方米;

2.财政拨款总额不低于1600万元;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图书馆不低于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