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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政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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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礼仪与节庆等民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2004年8月,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目前已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古籍保护条例》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文物保护法》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层级最高、涉及面最广的一部法律。该法律对文化遗产保护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文化遗产受国家保护;政府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政府要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具体项目和活动,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坏;政府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为古建筑等古迹提供法律保护;老城、老街区、老村镇也是文化遗产,政府也应负责保护;政府制定城市和农村发展规划,应当把保护文化遗产的规定作为规划的一部分内容;对古建筑等古迹进行修缮,不能改变它们的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