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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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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加强保护刻不容缓。但与此同时,也需要以发展的态度对待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利用。毕竟,我国文化的遗产中蕴含着大量中华民族独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等,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并适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对于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联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以及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这两个方针中都提到了“合理利用”的理念。也就是说,在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的同时,也要学会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学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利用。

2011年8月,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旨在通过生态(社区)博物馆的发展,充分挖掘相关文化遗产资源的内涵,依托旅游观光、文化休闲产业,科学、合理地发挥生态(社区)博物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有作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各地特别是农村、民族地区的产业调整。文件强调,生态(社区)博物馆在旅游发展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务求实效,必须有助于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有助于维护和改善为旅游者提供当地特色产品和服务的传统生活和生产环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