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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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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事业捐赠法》旨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包括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该法规定,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除此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由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可以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用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006年6月,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明确界定了对宣传文化事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10%,个人所得税可以抵扣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多年制定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9年)、《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年)、《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3年)等,对图书、期刊、报纸等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环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2013年出台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