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文化政策法规解读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

字体:1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

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考虑到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

承认全球化和社会转型进程在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在缺乏保护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尤为严重,

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

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

注意到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的准则性文件,尤其是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方面所做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

还注意到迄今尚无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

考虑到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协定、建议书和决议需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新规定有效地予以充实和补充,

考虑到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考虑到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