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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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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

(中文本)

序言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2005年10月3日至21日在巴黎举行第三十三届会议,

(一)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

(二)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

(三)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四)忆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

(五)颂扬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六)强调需要把文化作为一个战略要素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以及国际发展合作之中,同时也要考虑特别强调消除贫困的《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

(七)考虑到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八)承认作为非物质和物质财富来源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原住民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其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贡献,及其得到充分保护和促进的需要,

(九)认识到需要采取措施保护文化表现形式连同其内容的多样性,特别是当文化表现形式有可能遭到灭绝或受到严重损害时,

(十)强调文化对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发挥其社会作用所具有的潜在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