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长期以来,我们比较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物质方面的“硬权益”,强调“耕者有其田,食者有其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问题日益凸显。21世纪以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在我国,“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些概念出现的时间并不长。过去,我们有“群众文化”“社会文化”的说法,但没有公共文化。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思想和物质积累,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念、思想、方针、政策开始出现并逐步形成。
早在1966年12月,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著名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现代社会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三项:(1)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2)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3)人人有权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用享受被保护的权利。[1]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该公约在中国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现代社会公民拥有的基本文化权利进入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党和政府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理解、认识和保障跨入了新阶段。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保障人民文化权益被提到了与保障政治、经济权益同等重要的高度。报告进一步指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发展文化公益事业,由此拉开了新时期通过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来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行动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