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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古王国时期埃及统一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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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古王国时期的土地关系

古代埃及的土地关系问题(包括所有权问题、占有权问题、使用权问题和经营方式问题、土地上的劳动者的性质问题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资料的不足、资料内容的模糊不清,以及学者们对这个问题在观念上的不同),我们现在还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这里只能提供一些资料和有关的分歧供参考,而不是企图解决。

一、关于古王国时期埃及土地关系的几种看法

现代学者对于古代埃及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包括土地私有制说、土地国有制(或王有制)说等。

例如,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的作者认为:“土地所有者自由支配土地,早在第3王朝与第4王朝之交,连普通人都可以卖掉自己的土地。土地所有者还可以把土地送给或遗赠亲人”,“除了王室地产以外,还有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支配的领地”。[1]

刘文鹏先生在其《〈梅腾墓铭文〉所见的古王国时代埃及的土地私有制》一文中也认为:“至少古王国时代梅腾的铭文可以证明,在第3与第4王朝之交,埃及已经有了土地买卖、继承、转让的现象,这是埃及土地私有制的重要表现之一。”“梅腾购买土地和继承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除了当事人的买卖和继承外,必须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不仅梅腾继承的土地根据‘国王证书’和‘各地方机关’的同意、批准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而且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这一规定的审批手续相连系。也就是说,梅腾购买来的土地和继承下来的土地都通过合法的手续与证明,取得了土地的正式私有权。‘国王证书’一方面批准了地产的转移,同时也固定了新的占有者的土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王表现为土地的最高支配者。但是,这并不妨碍上述土地的私有性质。相反,只有国王的批准,国家机关的承认,土地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能成为真正的私有财产。”[2]